| 李刚于2022年3月1日入职广东京某公司,任职商业改善分析岗。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李刚的平均工资为为16928.03元。 2022年9月22日,李刚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出辞职信,内容如下: 鉴于对公司的企业文化、价值观以及所在部门行事作风的不认可,现正式辞职,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10月21日。 2022年9月29日,公司向李刚发出《离职证明》,内容如下: 兹证明【李刚】先生,自2022年3月1日入职公司,离职前工作岗位为商业改善分析岗,因以下第1项原因于2022年9月29日(“离职生效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1.因员工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 …… 李刚认为公司提前要他离职属违法解除行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34000元。 2023年3月31日,仲裁委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856.06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员工指定10月21日离职,公司9月29日解除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中,李刚提出于2022年10月21日辞职,而公司发出《离职证明》,于2022年9月29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856.06元。 公司上诉: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是给公司的缓冲期,并不是给劳动者的缓冲期,何时解除是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