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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领导骂“给脸不要脸”发生纠纷受伤,法院:算工伤!

2025-3-13 21:43| 发布者: superman| 查看: 8| 评论: 0

摘要: 王七是某公司保安。2023年3月18日10时20分许王七在值班期间拿起正在充电的手机看手机时,被直接管理保安的赵八进来发现,赵八认为王七在玩手机,边往外走边说了一句“给脸不要脸”。王七追出去找赵八理论,想要弄清 ...
 王七是某公司保安。

2023年3月18日10时20分许王七在值班期间拿起正在充电的手机看手机时,被直接管理保安的赵八进来发现,赵八认为王七在玩手机,边往外走边说了一句“给脸不要脸”。

王七追出去找赵八理论,想要弄清楚赵八为什么要说这样一句话,赵八转过身将王七推倒在地,王七试图站起来,无法站立,经医院诊断:左侧小腿主骨中下端折伤,左侧小腿副骨近端折伤,糖尿症。

当日在派出所工作人员主持下,王七与赵八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书载明“当事人王七与当事人赵八因工作原因发生口角纠纷,而后当事人赵八用手推搡当事人王七造成当事人王七摔倒受伤。”

2023年5月30日,王七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2023年3月18日10时20分许,王七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

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人社厅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书。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王七因履行工作职责被直接管理人员推倒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王七在从事本职工作保安期间,因直接管理人员赵八误解其在玩手机影响工作,对王七骂了一句“给脸不要脸”,此行为言语是赵八履行其管理职责的表现形式。王七追出去问说这句话的缘由,系为被管理者在被管理人员误解后正常的一种工作沟通形式。故王七2022年3月18日因履行工作职责被直接管理人员赵八推倒在地进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此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七存在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故对公司的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王七与赵八在保安室发生口角后,赵八见王七情绪不稳定于是出门躲避,但王七离开工作岗位冲出值班室,并指着赵八继续辱骂,赵八转过身面对王七,伸出双手将王七推倒在地。王七受到伤害并非为了单位利益,而是基于个人利益,双方冲突只会阻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范畴,王七受伤与其作为保安员的工作职责不具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人社局答辩称,王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之情形。

王七陈述称,他的工作内容之一是在微信群里汇报每天的工作,事发当日赵八误认为他看手机骂了他,他当时出去与其理论被推搡导致受伤。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审判决:对工作期间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进行救济,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不应要求“纯洁的受害人”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事故伤害的。”

该条立法意旨在于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进行救济,适用本项对工伤进行认定时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不应要求“纯洁的受害人”,若只有在暴力事件中完全无过错的受害人才能够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则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立法意旨有违,只有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暴力等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方能够阻却对履行工作职责的认定。

本案中,2023年3月18日10时20分许,王七在值班期间看手机时被管理人员赵八发现,赵八认为王七在玩手机,边往外走边说了一句“给脸不要脸”,王七追出去找赵八理论过程中被赵八推倒在地受伤。该事件中,赵八认为王七看手机而说“给脸不要脸”系其作为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表现,王七作为被管理者追出去理论进而与赵八发生矛盾被推倒受伤,属于因工作引起的纠纷致使职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之情形,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

王七因工作事项与赵八发生争执未能冷静处理,不足以阻却对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认定。人社局据此作出认定王七受伤为工伤的决定书并合法送达,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4)新01行终243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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