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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看黄片与下属聊色情,公司解除合同合法吗?

2025-3-13 20:47| 发布者: superman| 查看: 8| 评论: 0

摘要: 王超哥于2010年11月15日入职戴尔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至2013年11月1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超哥担任服务销售经理(Ⅰ)。双方还约定员工违反或拒绝接受公司的规章制度,将有可能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被解除劳动关系。 ...
 

王超哥于2010年11月15日入职戴尔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至2013年11月1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超哥担任服务销售经理(Ⅰ)。双方还约定员工违反或拒绝接受公司的规章制度,将有可能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被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行为准则》要求主管人员必须率先垂范,还要求举报其知道(或应该知道)是非法或违反公司政策或道德原则的行为,对不当行为作出快速和适当的回应。

2013年10月10日,公司的访谈人员对王超哥进行访谈,王超哥承认其接受过公司的行为准则培训,并承认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发送过含有性内容的邮件和聊天记录,承认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访问过含有性内容的网站。根据调查人员收集的网页浏览记录显示,王超哥确存在上述行为。

2013年11月14日,公司与王超哥续签期限至2016年11月1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超哥担任服务销售经理(Ⅱ),其他条款未变。

2014年3月10日,公司决定与王超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征询工会意见,工会于2014年3月12日复函同意。

2014年3月14日,公司以王超哥违反公司《关于纪律处分和程序的规定》相关规定,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过错为由,通知王超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王超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5,000元。

2014年7月30日,王超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75,000元,仲裁委未予支持。

王超哥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在工作时间与下属谈论色情话题,浏览色情网页,不仅违反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也违反了国家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严重违纪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公司与王超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有据。

根据王超哥的自认以及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王超哥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电脑浏览含有色情内容的网站,并在聊天系统与团队成员群聊色情话题的事实。

劳动者具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王超哥作为部门主管,更应谨慎、诚信履职。王超哥在工作时间与下属谈论色情话题,浏览色情网页,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也违反了国家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确属严重违纪。

公司在对王超哥调查期间,正值双方劳动合同届满时,公司与王超哥续订劳动合同,系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影响公司可继续对王超哥行使管理权。王超哥认为公司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表明公司对其违纪行为系容忍的,王超哥的理由与《公司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不符,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公司在对王超哥调查终结后,依照规章制度对王超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审查过程尚属合理,处理结果亦符合法律规定。王超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判决如下:驳回王超哥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超哥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王超哥存在在工作时间与下属谈论色情话题,浏览色情网页的行为,确已构成严重违纪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访谈记录足以证明王超哥存在在工作时间与下属谈论色情话题,浏览色情网页的行为。上述行为确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据此解除与王超哥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2013年11月4日至2013年11月21日期间公司调查团队仍在调查王超哥违纪的事实。公司于违纪调查尚未结束、但王超哥原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之际与王超哥续签劳动合同的做法,于法无悖。嗣后,公司在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基于王超哥违纪的查实情况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亦无不当。王超哥上诉请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90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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