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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必备技巧,法官都会偏向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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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4 21: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通常而言,一般人开庭时会准备 N+1 份证据目录及证据,而额外再多打印一份证据目录,这么做的意图在于方便书记员查看,以便其记录庭审笔记时使用。
倘若书记员跟不上记录节奏,法官往往会将自己手中的证据目录递给书记员,如此一来,法官在聆听当事人举证质证过程中的体验便会大打折扣。但要是书记员手头持有一份证据目录,法官就无需如此,并且在当事人举证之际,能够对照这份证据目录,使得整个过程逻辑清晰、重点突出。.

2、关于证据突袭现象,其实无需当庭质证。
有不少律师倾向于在当庭提交证据,此行为即为 “证据突袭”,这常常会致使对方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地,我也不时会采用这种策略。。。不过,对于当庭提交的证据,当事人无需过度紧张,完全可以直接表明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或者请求回去仔细研究之后再发表看法,法官通常不会强迫当事人在收到证据后即刻发表质证意见。‍

3、若原告变更诉求,身为被告的一方有权不当庭答辩,并且可以申请一个 15 天的答辩期。当对方当庭对诉讼请求作出变更时,如果诉求变动幅度较大,被告不必当庭进行答辩,甚至能够直接索要一个答辩期,如此一来,此次庭审便无法继续进行。‍

4、针对没有原件的证据,完全可以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比如仅提交纸质复印件的证据,像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之类,倘若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已被清除,无法出示原件,那么直接否定其真实性即可,毕竟这些聊天记录截图极有可能经过了 PS 处理。‍

5、在质证环节,还可以顺便阐述相关事实,以此加深法官的印象。
这属于一个小窍门,质证乃是庭审中的关键环节,法官一般不会打断当事人在此环节的发言,所以当事人可以适当夹杂一些 “私货”,也就是讲述一些对自身有利而对对方不利的事实,这样有助于强化法官对案件的认知。当然,如果夹杂的 “私货” 过多,或许会遭到法官的斥责,故而 “私货” 虽有一定益处,但也不可过度使用哟。‍

6、反驳证据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所谓反驳证据,即用于驳斥对方证据的证据(表述较为拗口),正因为此,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即便法官设定了举证期限,当事人依然能够在举证期限之外提交反驳证据,这一点许多人都并不知晓。‍

7、开庭时将可视化图呈交给法官。
可视化图的主要作用是助力法官迅速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例如婚姻关系时间轴、继承案件亲属关系图、房屋出资图等等。尤其是当当事人作为原告时,有责任协助法官查明事实,毕竟只有法官将事实查得清楚透彻,才更有可能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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