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45|回复: 2

司法部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

[复制链接]

111

主题

3

回帖

375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375
发表于 2025-3-20 21: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司法部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出庭时,必须着全国统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这对于树立律师队伍良好形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实施这一制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和《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对律师出庭统一着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出庭统一着装的宣传,教育广大律师认真执行两“办法”。要积极帮助律师协会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两“办法”的顺利实施。




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3月30日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队伍的管理,规范律师出庭服装着装行为,增强律师执业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第三条 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
第四条 律师出庭着装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
(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
(三)保持律师出庭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
(四)律师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时,应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带其他衣物或饰品。
第五条 律师出庭服装的式样、面料、颜色等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六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统一制作律师出庭服装。
未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权而制作律师出庭服装的行为均侵犯律师出庭服装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将律师出庭服装式样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条 各级律师协会对律师出庭服装的使用实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出庭服装的管理。律师出庭服装的购置、更新或因遗失、严重坏损而需要重新购置的,由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汇总各地申请,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购置律师出庭服装。
第十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年6月1日至20日、12月1日至20日受理购置律师出庭服装的申请。
第十一条 律师出庭服装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时,需将律师出庭服装交还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律师出庭服装不得转送、转借给非律师人员。如有遗失、损坏,要及时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报告。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4月5日经四届十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2002年3月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修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使用律师协会标识,统一律师协会和律师职业标志,加强使用律师协会标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协会标识是全国律师行业使用的统一标志。该标识由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五颗五角星、三组正反相背代表律师的“L”图案组成。象征着由广大律师组成的律师协会,沿着有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道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开拓进取,不断壮大。兰色、淡黄色为会徽主要色调。
第三条 律师协会会徽
(一)律师协会标识图案加外圈标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黑体、中英文字样,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用会徽;
(二)各级律师协会会徽必须统一使用律师协会标识图案。
律师协会标识图案加外圈标有本律师协会黑体、中英文字样,为本律师协会专用会徽。
第四条 律师协会标识、会徽的使用范围:
(一)各级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协会会员入会、宣誓等重大仪式以及律师协会、 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有关活动中使用的标牌、旗帜、文件、材料、桌签等;
(三)各级律师协会颁发的奖状、荣誉证章、证书、证件等;
(四)各级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出版的报刊、图书及其他出版物;
(五)各级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中使用的信签、信封、名片、礼品和其它有关律师业务的办公用品、服饰以及用于对外的宣传品上;
(六)其他用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使用律师协会标识、会徽的,应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批准。
第五条 律师协会会徽的悬挂应置于显著位置。使用律师协会标识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图形、文字及颜色。
第六条 律师徽章。律师徽章内圈图案为律师协会标识,外圈标有“中国律师”黑体、中英文字样,为纯铜镀镍材质,直径分40毫米和18毫米两种。40毫米徽章为执业律师出庭佩戴专用标识:18毫米徽章为律师平时佩带标志。
第七条 执业律师出庭必须佩戴徽章。
第八条 律师徽章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作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
第九条 律师对徽章要加以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不得转送他人佩带;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律师协会和省级律师协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全国律协提交补发申请。
第十条 律师协会标识、律师协会会徽及律师徽章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不得用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商标、商业广告;
(二)律师出庭徽章不得用于平时佩带;
(三)不得用于与律师职业无关的任何个人活动;
(四)其他不适于使用的场所。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律师协会标识、会徽及律师徽章的行为,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各级律师协会对律师协会标识、会徽及其徽章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111

主题

3

回帖

375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375
 楼主| 发表于 2025-3-20 21: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出庭着装确实是强制性规定。具体来说:

一、法律依据
司法部及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定,明确要求律师在出庭时需穿着统一的律师出庭服装。例如,2003年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就明确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出庭时,必须着全国统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发布通知,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庭的律师必须穿着全国统一的律师出庭服装。

二、着装要求
律师出庭时应穿着律师袍,律师袍上应佩带律师徽章,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选择穿着深色西装套裙。律师的着装应庄重得体,整洁干净,适度简约,颜色以深色为主,避免佩戴过于华丽或夸张的饰物。

三、违规后果
如果律师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着装出庭,可能会受到法庭的训诫,甚至被责令退庭,不得继续参加庭审活动。这体现了法庭对律师出庭着装规定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综上所述,律师出庭着装是强制性规定,律师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维护法庭的秩序和尊严。

111

主题

3

回帖

375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375
 楼主| 发表于 2025-3-20 21:5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律师协会


关于律师出庭着装问题的风险警示
各市律师协会、义乌市律师协会:
近年来由于律师出庭着装问题而引发的举报、投诉屡见不鲜。为进一步规范律师出庭着装礼仪,提升律师行业的公信力与美誉度,就律师着装要求特对全体会员进行以下提醒为规范律师出庭着装礼仪,增强律师执业责任感,2002年3月3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13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实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的通知》,要求“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出庭时,必须着全国统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
201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要求“自2015年9月1日起,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庭的律师,必须穿着全国统一的律师出庭服装;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着装经训诫仍不改正的,审判长可责令其退庭,不得继续参加庭审活动。”
2016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以上最高法、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出庭着装、职业礼仪等提出的明确要求,系规范律师执业礼仪之标准、严肃法庭秩序彰显司法文明之依托,为广大律师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为指南。
随着当今自媒体与公众日常生活融合度愈加紧密,案件办理进程被过度传播、放大、解读的风险亦有所加剧,律师的不规范着装、不当言行被放在聚光灯下关注质疑的情况也日渐增多。目前我省律师出庭不穿着律师袍的现象仍较多,有部分律师对出庭着装随意,还有个别律师穿不合适短装沙滩拖鞋等出庭,也有部分律师对法院要求其穿着律师袍的明确通知不予理会,以致部分律师因出庭不规范着装被投诉乃至受到行业处分。
在此提醒广大律师充分认识规范出庭着装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若人民法院、仲裁委在传票、出庭通知书中明确要求律师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时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的,则应严格遵照执行;人民法院、仲裁委开庭通知中未作具体要求的,律师应穿着得体,若具备穿着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徽章的条件的,希望广大律师能身着律师袍、佩戴律师微章出庭,以切实增加律师执业责任感,遵守法庭秩序。
请各律协将以上有关提醒传达至所在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认真规范执行出庭着装要求。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24年4月30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法律法库

GMT+8, 2025-12-22 07:05 , Processed in 0.073718 second(s), 18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